• ”一個人可因處世態度或個人尊嚴方面的缺點,失去別人的尊重,也可能因為侵犯別人的權利而受譴責,這兩者之間的差別,並不單是表面上的差別。”“如一個的行為既未違反任何對大眾特定的義務,除自己外又未對任何人有顯著的傷害,卻對社會發生偶然的或可稱為推斷的損害時,社會為了人類自由的更大利益,也盡可忍受這種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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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在咖啡館遇見14個作家》[12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