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參加社會時,每個人都交給了社會一些權力,只要社會不消失,這些權力就不能重歸于個人手中,而是繼續留在社會中; 如果不是這樣,就不會有社會,也不會有國家,而這是與原來的協議相悖的。同樣地,如果社會已經把立法權交給了議會,由他們和他們的後繼者來繼續行使這些權力,並給議會規定產生後繼者的范圍和職權,那麼,只要政府不消失,立法權就不能重新回到人民手中; 因為他們已經賦予了立法機關以權力,並且讓立法機關永遠存在,那麼人民放棄的政治權力就不能再收回了,而只能給予立法機關。但是如果規定了立法存在的期限,讓這種權力只是暫時被任何個人或議會所擁有,或如果掌權的人由于濫用職權而喪失權力,那麼在喪失權力戒者規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社會可以重新擁有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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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6句]
  • 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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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國的哲學家。在知識論上,洛克與喬治·貝克萊、大衛·休謨三人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pragmatism)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出重要貢獻。他發展出了一套與托馬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相信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麼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
    洛克的思想對于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並且被廣泛視為是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勳。他的理論被反映在美國的獨立宣言上。
    洛克的精神哲學理論通常被視為是現代主義中“本體”以及自我理論的奠基者,也影響了後來大衛·休謨、讓·雅各·盧梭、與伊曼努爾·康德等人的著作。洛克是第一個以連續的“意識”來定義自我概念的哲學家,他也提出了心靈是一塊“白板”的假設。與笛卡爾或基督教哲學不同的是,洛克認為人生下來是不帶有任何記憶和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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