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自由》[17句]
    穆勒

    《論自由》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約翰?密爾的著作。該書是自由理論體系的集大成之作,論述了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在西方被高度評價為“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論自由》是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最重要的政治著作, 完成于1859年。嚴複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群己權界論》為書名。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譯林出版社重譯出版。
    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
    (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2)論個性自由;
    (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
    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
    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爾認為,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標准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為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論自由》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並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于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
    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范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論自由》共5章,以公民自由為中心,對自由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
    第一章為引論,指出全書要闡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社會對個人施用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認為干涉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應是“自我防衛”──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宣布自由是在不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第二章論述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
    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展,認為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自由、對他人更有價值。主張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反對社會習俗的專制。
    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于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為只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利,只要為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
    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干涉;個人行動若有害于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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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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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19世紀英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哲學家,主要著作有《論政治經濟學中若干未解決的問題》(1844年)、《政治經濟學原理及其在社會哲學上的應用》(1848年)、《功利主義》(1863年)等。
    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國心理學家、哲學家和經濟學家。也被翻譯為“密爾”,如1982年商務印書館翻譯出版的《代議制政府》的作者的翻譯就是“密爾”。詹姆士·穆勒的兒子,受過其父的嚴格教育,在17歲時進入不列顛東印度公司,一直到1858年。他一生以新聞記者和作家的身份寫了不少著作。約翰·穆勒是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的後繼者。他把實證主義思想最早從歐洲大陸傳播到英國,並與英國經驗主義傳統相結合。在哲學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論自由》(1859)。
    他一生以新聞記者和作家的身份寫了不少著作。其心理學思想散見于《邏輯學體系》(A System of Logic, 1843)、《對漢密爾敦的審查》(Examinations of Sir William Hamilton's Philosophy, 1865)和《對詹姆士·穆勒心理學的詮釋》(1869)等,最後這部著作是他和貝因等合著的。約翰·穆勒認為心理學應該是一門獨立的科學,它的任務是發現各種心理狀態間的規律。同時他還指出心理學應從心理現象自身出發進行研究,不必借助于生理學。這種言論從其實質來說,是反對從唯物論出發研究心理的生理基礎。約翰·穆勒為了補救他父親的心理力學中機械性的缺陷,提出了“化學心理學”這一思想,認為有些觀念的聯合好象氫和氧化合成水一樣,水具有新的性質,這種性質無論在氫或氧中都是沒有的,它是由氫和氧的化合物形成的新品質。他還認為由觀念的聯合而形成的新品質不能由原先觀念的性質來預知,而必須通過實際經驗才可以認識到。他從“心理混合”改為“心理化合”,用心理化學代替心理力學,這種看法似乎比較符合于心理事實。1865年約翰·穆勒提出了四條聯想律,即類似律、接近律、多次律和不可分律。其中刪去了1843年他所提出的強度律。約翰·穆勒和他父親詹姆士·穆勒一樣都屬于唯心論的聯想主義心理學家,但他反對心理力學、倡導心理化學,強調心理學的獨立性,強調聯想的主動性和聯想律的共同基礎,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還是有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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