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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17句]
穆勒《論自由》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約翰?密爾的著作。該書是自由理論體系的集大成之作,論述了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在西方被高度評價為“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論自由》是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最重要的政治著作, 完成于1859年。嚴複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群己權界論》為書名。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譯林出版社重譯出版。
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
(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2)論個性自由;
(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
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
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爾認為,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標准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為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論自由》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並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于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
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范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論自由》共5章,以公民自由為中心,對自由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
第一章為引論,指出全書要闡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社會對個人施用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認為干涉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應是“自我防衛”──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宣布自由是在不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第二章論述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
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展,認為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自由、對他人更有價值。主張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反對社會習俗的專制。
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于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為只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利,只要為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
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干涉;個人行動若有害于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上辑:
《邊沁經典語錄》[13句]
下辑:
《穆勒經典語錄》[11句]
- 現在的一切美好事物,無一不是創新的結果。 0 0 0
- 唯一名副其實的自由,乃是用我們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與強迫每個人都按照其他人所認為好的方式去生活相比,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認為好的方式去生活讓人類受益更多。 0 0 0
- 只曉得自己觀點的人,其實所知無多。 0 0 0
- 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若為著自己的好處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遠而避之,這些就是社會要對他的行為表示不喜或非難時所僅能采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0 0 0
- It is not because men's desires are strong that they act ill; it is because their consciences are weak. 人們行為惡劣不是因為欲望強,而是因為良心弱。 0 0 0
- 若謂真理只因其為真理便具有什麼固有的力量,能夠抵抗錯誤,能夠面臨監獄和炮烙而挺占優勝,這乃是一種空洞無根的情操。須知人們之熱心于真理並不勝于他們之往往熱心于錯誤,而一使用到足量的法律的或甚至僅僅社會的懲罰,一般說來對二者便都能成功地制止其宣傳。真理所享有的真正優越之處乃在這里:一個意見只要是真確的,盡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壓熄下去,但在悠悠歲月的進程中一般總會不斷有人把它重新發現出來,直到某一次的重現恰值情況有利,幸得逃過迫害,直至它頭角嶄露,能夠抵住隨後再試圖壓制它的一切努力。 0 0 0
- 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人類若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個人都按照其余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 0 0 0
- 如果他使我們不高興,我們可以表示我們的厭惡,我們可以遠避他正和遠避一個討厭的東西一樣;但我們卻不會因此就感到受有使命要把他的生活弄得不舒服。 0 0 0
- 一個人雖沒有做過對不住什麼人的事、也會做到叫我們不得不判定他並感到他是一個呆子或者是一個次等的人物;而這個判定和觀感既是他所願避免的事情,因而預先警告他不要再弄出他已經容易遭受的其他不愉快的後果,也就算給他一個幫助。這種有益的效勞若能突破現在的一般客氣觀念而做得更隨便得多,一個人若能老老實實向另一個人說出他看他有著缺點而不致被認為無禮或冒失,那實在是很好的事。我們還有權利以各種不同的辦法讓我們對某人觀感不佳的意見發生作用,不致壓抑他的個性,卻能運用我們的個性。譬如說,我們並不是非與他合群不可;我們有權利避免與他合群(雖然不必大肆誇示這種躲避),因為我們有權利選擇與我們最能相合的群。 0 0 0
- 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後盾,卻使人們更少有逃避的辦法,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的細節更深;由于它奴役靈魂本身。因此,僅只防禦官府的暴虐還不夠;對于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對于社會要借行政處罰以外的辦法來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做行為准則來強加于所見不同的人,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甚至阻止這種個性的形成,從而迫使一切任務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的這種趨勢——對于這些,也都要加以防禦。 0 0 0
- 【個人和社會之間的權力界限】一、個人的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不必向杜會負責,他人對于這個人的行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進行忠告、規勸或避而不理。二、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對個人的行為有裁判權,也才能對個人施加強制力量 0 0 0
- 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利用與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 0 0 0
- 一個人為他人之故而受制于正義的嚴格規律,這正足以發展他的以他人的利益為自己的目標的情感和能力。但是如果在並不影響他人利益的事情上只為他人不高興而受到束縛,這便不能發展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倒只能發展性格中那種不會伸展自己去反抗束縛的力量。人若妥協于此,就使得全部本性遲純模棱起來。要想給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發展機會,最主要的事是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時代里,只看這一項獨立自由運用到怎樣程度,就相應地可以知道那個時代怎樣值得為後代所注視。就是專制制度也不算產生了它的最壞結果,只要人的個性在它下面還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壓毀人的個性的都是專制,不論管它叫什麼名字,也不論它自稱是執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稱是執行人們的命令。 0 0 0
- 一個人往往在受到某種未能逆料的不幸或失望的創痛之後才想到他一生中一直習聞的某些諺語或常談,對于這些諺語或常談,他若能老早就象事後那樣感到其意義,就會拯救他免遭這場災難了——這種情形是屢見不鮮的。所以有這種情形,誠然除開缺乏討論而外還有許多理由:有若干真理非至個人親身經驗到時便不能認知其充分的意義。但是就是對于這種真理,一個人只要經常聽到懂得它的人們就它進行贊成和反對的辯論,對其意義也會了解得多得多,而所了解到的東西也會深刻得多地印入心中,人類一見事物不複有疑就放棄思考,這個致命的傾向是他們所犯錯誤半數的原因。現代一位作家曾說到“既定意見的沉睡”,這話是說得很好的。 0 0 0
- A person may cause evil to others not only by his actions but by his inaction, and in either case he is justly accountable to them for the injury. 一個人可能通過他的行為或不作為對他人作惡,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都應對造成的傷害負責。 0 0 0
-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 0 0 0
- 一個人表現鹵莽、剛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適中的生活資料下生活,不能約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縱,追求獸性的快樂而犧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樂一——樣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們對他有較少的良好觀感;而他對于這點是沒有權利來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優越的社會關系贏得他們的好感,從而具備資格博取他們的有益效勞,而不受他自身缺點的影響。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