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萊德技術本身就是一種閉環思維:你是如何知道嫌疑人有罪的?因為他神經質、額頭冒汗(或過于自控),因為他沒有直視我的眼睛(假如他想直視我的眼睛,我也不會允許),因此我們用萊德技術審訊了他12個小時,最後他招供了。因為無辜的人從來不會招供,所以,他招供就證實了我的想法:神經質、額頭冒汗(或過于自控)或直視我的眼睛(或不這樣)都是有罪的標志。按照這種邏輯,偵查人員會犯的唯一的錯誤,就是無法通過審訊獲取嫌疑人的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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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不在我》[125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