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審訊與供述》對此說得再清楚不過:“調查人員只有在有足夠理由確信嫌疑人有罪時,才可以進行審訊。”這種態度很危險,一旦調查人員“有足夠的理由確信”,嫌疑人就很難消除調查人員心中的這種念頭。相反,嫌疑人的所作所為都被視為撒謊、否認、避開事實真相的證據,其中也包括反複澄清自己清白的陳述。審訊人員們被明確無誤地教導要這樣思考。他們被告知要采取的態度是“不要撒謊,我們知道你有罪”,因此他們拒絕承認嫌疑人的辯解。
    0 0 0 0 拷貝 二維碼 《錯不在我》
《錯不在我》[125句]